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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于海燕 報導】
某上櫃公司因未補行公告申報113 年6、7、8 月營運情形、未公告申報113 年8、9 月份營運情形及未於規定期間內公告並申報113 年第2 季財務報告,遭移送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裁罰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新台幣168 萬元,因其逾期未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高雄分署收案後,立即對負責人採取果斷的強制執行措施,迅速查封其位在高雄市新興區的私人豪宅。在豪宅面臨被強制執行的嚴峻壓力下,負責人決定不再拖延,親自帶著新臺幣168 萬元的現金趕赴高雄分署繳清所欠罰鍰。
高雄分署呼籲,證券交易法是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投資人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攸關我國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之穩定,各從業人員均應恪遵其規範;如因故違反規定而遭裁處罰鍰,亦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完納,否則嗣後遭移送行政執行,不僅原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完納,否則嗣後遭移送行政執行,不僅原裁處之罰鍰仍須繳納,尚應另行負擔因執行所生之費用並承受執行裁處之罰鍰仍須繳納,尚應另行負擔因執行所生之費用並承受執行程序帶來之不便,實屬得不償失。程序帶來之不便,實屬得不償失。